原告:寄北,女,汉族,工作单位:中国文学论坛 ,职务:中央银行行长,住所地:中国文学论坛791号 身份证号:0123456789
委托代理人:天涯醉客,工作单位:中国文学论坛 ,职务:站长,住所地:中国文学论坛001号
被告:天笑,性别:不详,汉族,工作单位:中国文学论坛 ,职务:管理员 ,住所地:中国文学论坛403号 身份证号:110110110110
原告
诉讼请求:
一、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两
二、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名誉损失费1000两
三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被告趁论坛广发英雄帖号召群雄灌水之际恶意攻击原告与亦黛,在《中秋明月夜--不得不说的情缘故事》 一帖中污蔑二人“喜好断背”,严重破坏了原告与亦黛之间的纯粹友谊,致使广大的朋友们都误认为原告与亦黛关系暧昧,有“同性恋”的事实,由此给原告方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名誉伤害。所以特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查明事实,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,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!
被告当庭放弃了答辩
举证中原告
第一份证据:亦黛。【写给寄北的八年。】中:“在白发苍苍的时候,在我们只剩下知觉的时候,都能够回想起12岁的我们相识了,18岁的时候我们重逢了,N的时候我们各自结婚了,N+N年的时候我们都儿孙满堂。。。 ”见:http://www.zgwxbbs.com/thread-33111-1-3.html
而天笑的《中秋明月夜--不得不说的情缘故事》一文中:“在白发苍苍的时候,在我们只剩下知觉的时候,都能够回想起,12岁的我们相识了,18岁的我们重逢了,N的时候我们结婚了,N+N年的时候我们儿孙满堂~~~你说,这该是多么美好的事情。”见:http://www.zgwxbbs.com/thread-33804-1-1.html
我们看天笑故意将原文中的“各自”一词省去,给人造成一种以为双方是“同性恋”得假象,极具恶劣的煽动性。再说,两个女孩子能结婚嘛?这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不允许的。
第二份证据: 被告在《中秋明月夜--不得不说的情缘故事》一文中提到:“看到这里,各位看官感动是感动,却也难掩心头不安,疑窦丛生哪,两位都是女生,又岂能谈婚论嫁,更何来儿孙满堂?莫非她们是“同志”喜好断背不成。其实网络上的性别,谁又能说的清楚,俗话说:“双兔傍地走,安能辨雌雄”,谁雌谁雄,真有那么重要么,说不定雌雄同体亦未可知呢。如若大家所疑成真,只能说明她们赶上了潮流,引领了时尚,先锋战士我们更应敬之重之。我们更应自我汗颜,爆汗!瀑布汗!!!”
那么请看:
1、这里被告承认两位都是女生的事实,而又言道谈婚论嫁、儿孙满堂,请问既然是都是女生,何来谈婚论嫁、儿孙满堂?
2、被告称原告与亦黛“同志”喜好断背,却又言不清楚性别,显然前后矛盾。
3、被告污蔑原告与亦黛“雌雄同体”
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名誉损失
被告称原告有篡改证据的嫌疑,同时列举了亦黛的回帖作为证明。
原告称:不曾更改!
其一、如果说我更改了原始证据,那么谁敢说亦黛的回帖没经被告篡改过呢?
其二、就权且以被告所言经过了篡改,那么请看:“12岁的我们相识了,18岁的时候我们重逢了,N的时候我们结婚了,N+N年的时候我们都儿孙满堂。。。”由此得出:
1、同性恋能结婚、能儿孙满堂嘛?
2、“N+N年的时候我们都儿孙满堂”这里面的“都”字很明显是各自儿孙满堂的意思。
对此,我们姑且不论原被告双方是否做出过更改,就事实来看,原告的文中言辞虽有些暧昧,但是明显同性不得结婚、更不可能有儿孙满堂,而被告说原告“断背”“同性恋”确实存在不妥,给原告造成精神与名誉的损失。所以本庭对于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,不支持被告辩称。现审理完毕,宣判如下:
支持原告诉请,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两银子,名誉损失费1000两银子。本案诉讼费(原告已预交)200两银子由被告承担!双方对本案判决不服者,可以在宣判之日起15日内,向中国文学论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中国文学论坛基层人民法院
2008年9月29日